近日,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经吉林省政府批准,按长春市政府要求,现将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所辖各村。二、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四、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五、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六、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八、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可依据集体土地上地上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给予补偿。九、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被征地单位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十、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征地两费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十二、2020年1月1日后,省政府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