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全省部分货车车型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全省部分货车车型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吉交联发〔2020〕83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2类和6类货车收费优惠政策在2021年2月15日到期后继续执行,并固定为正式收费标准。
二、同意降低4类和5类货车收费标准,自2021年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批复。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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