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普通参保人员和保健补贴的保健对象,且从需救助费用发生月持续缴纳上述费用至今的,所发生医疗费用经定点机构结算(或经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报销)后,可书面申请救助。以下费用不在救助范围内:未经医保部门核准发生的费用;医疗过程中,因违规产生的费用;特需医疗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费用。上报时间截至10月31日,逾期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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